在深圳離婚時哪一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,需要二人共同承擔呢?在委托我們深圳債務公司離婚的糾紛案件中,除了要依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之外,夫妻的共同債務也是需要共同來承擔的。原則是共同的債務,由雙方共同來承擔。那么哪一些債務屬于是共同債務,哪一些不屬于呢?共同債務主要來講有三類。
第一類是屬于夫妻共同簽字所欠下的債務。比如說我們在借條中有夫妻二人的簽字,那么很明顯這筆債務是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,那么在離婚時需要雙方來共同承擔。
第二類屬于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下的債務,但是事后另外一方進行了追認。比如說一方在外有一些債務,但之后另外一方對該筆債務進行了承認或者認可,或者比如說,我們最常見的就是另外一方同意去償還這筆債務,那么這也屬于共同債務,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需要雙方來共同承擔的。
第三類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支出所負的債務,也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。但是在這里我們要注意的是,有一個必要的限度,如果說這筆債務已經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。那么,這筆債務是不能夠認定為共同債務的。
比如說,一方呢,以個人名義在外所欠的賭債,或者呢,另外一方所欠的吸毒的這些債務,明顯不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支出的。那么這筆債務是應該由個人去承擔的,在離婚時不應當由夫妻來共同承擔。以上呢,就是關于離婚時哪一些債務需要夫妻共同來承擔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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