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深圳,金條是否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呢?上一期文章里我們深圳追債公司講了,如果有一些飾品類的、首飾類的,它是屬于個人的財產,在離婚訴訟時是不能夠進行分割的。那么,有人就要問了,那我家里的金條或者我黃金的擺件,這些也非常值錢。那是不是也是我一方的個人財產,在離婚時不能夠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?
這里我們來說一下,金條和黃金擺件,這些是不屬于個人財產的,因為黃金的金條和這些擺件具有一定的投資性質,所以說它不屬于一方的專有物品。這種情況下,只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。
在深圳,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在離婚時不能夠進行分割呢?上一期文章,我們深圳追債公司講了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,那么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個人財產。個人財產呢,很明確,在離婚訴訟時是不能夠進行依法分割,它只屬于一方所有,那么我們深圳追債公司最常見的幾類個人財產。
第一就是婚前財產,這個沒有任何的爭議,它取決于婚前。
第二類是說在我們的贈與或者繼承中,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,這種財產就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,在離婚是不能夠進行依法的分割。
第三、是因為一方受到人身損害所得到的賠償款項。比如說,我們受到交通事故了,那么我最后拿到了一筆賠償金,這筆賠償金就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。它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說我一方受到了工傷,那么我因為工傷所取得的賠償款,這些都是屬于個人財產,在離婚時不能夠進行分割。
第四、就是我們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。雖然在這里頭專用的生活物品,但是實際上它包含的還是比較廣泛的。比如說,除了日常的生活用品以外,比如我們一方個人的衣物、包、鞋,或者我們的一些首飾,它實際上都是屬于個人財產的。尤其是這個女方都比較喜歡這些奢侈品的包包,名牌鞋。以及各種昂貴的首飾都是屬于一方的個人物品的,也就是在離婚分配時是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的。